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落实国家新《职业教育法》和《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、《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加速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步伐,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,形成政府主导、行业参与、产教融合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共同体,提升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,现组建“广东(顺德)智能建造产教联盟”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。为规范联盟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,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名称:广东(顺德)智能建造产教联盟
第二条 联盟性质:广东(顺德)智能建造产教联盟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职业技术学校为发起单位,联合相关职业院校、行业协会、骨干企业、培训机构等团体,在平等、自愿、互利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。是开放性、联合性、互利性、非独立法人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联盟各成员单位原有的隶属关系、单位性质、管理体制、经费渠道、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。联盟设立相关指导委员会,实行理事会制实体化运作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:中高本企融合,共建共育共赢。联盟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,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,以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为目标,以产教融合多方共赢为基本准则。在各方通力合作的基础上,充分发挥产业园区、职业院校、行业协会、大中型骨干企业、龙头企业各自的优势,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,探索中高本企融合的机制和人才培养的路径,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、能工巧匠、大国工匠的高质量培养。
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
第四条 联盟目标:通过组建智能建造领域产教融合共同体,加强与省内外职业院校、研发机构、行业协会和龙头骨干企业之间的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多领域的合作,汇聚产教资源,推动校企深度融合发展。探索实践“智能建造产业链----供需人才链----院校教育链----技术创新链”的深度融合模式,推动人才培养规格、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课程开发、新型教材研制、双师队伍建设、实习项目开发、教学评价标准、实训配套设备标准输出等重点项目落地;在联合招生、委托培养、订单培养和中高职一体化学徒制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;延伸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、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,为行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;对标智能建造产业发展前沿,建设集实践教学、社会培训、技能鉴定、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。
第五条 联盟任务:
1.整合资源,共享平台
通过贯通培养、交流合作等手段,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,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行业、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,联盟内部共享职业教育政策、师资、技术、实训基地、教学信息、技能鉴定、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资源,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。
2.八个共同,提升质量
结合企业实际的人才需求与社会经济对人才的素质要求,联盟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做到八个共同: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,共同开发课程,共同制定教学计划,共同编写教材,共同建设实训基地,共同培养师资,共同实施教学,共同进行学生评价,在招生、就业、教学、科研、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,实现政府主导,院校和行企之间的深度融合,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。
3.互惠互利,实现双赢
在维护各方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,相关院校和相关企业应明确自己的职责,按照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,团结协作,共同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和产品开发,开展相关经营和服务,培养人才等活动,实现多方共赢。
4.交流学习,扩大影响
开展联盟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,对联盟化发展职业教育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。通过建立品牌智能建造专业大类的跨省合作,加强联盟与广东省及全国各地职业教育资源的合作与交流学习,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,推广联盟内外职业教育经验,形成联盟品牌化效应。
5.社会服务,创造价值
建设集实践教学、社会培训、技能鉴定、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,通过推动培训项目、培训体系、认证体系、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和输出,拓展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,不断提升联盟服务社会的功能,实现职业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效益和价值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
联盟在顺德区教育局、北滘镇政府等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。联盟实行成员理事会制。联盟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,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秘书处设在发起单位,是联盟的常设机构、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。
第七条 联盟办公地址: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北滘职业技术学校内,对外挂“广东(顺德)智能建造产教联盟”牌匾。
第八条 联盟工作机制
1.理事会设名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若干名,均由联盟成员单位协商推荐,并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协商产生。各职务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任。
2.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。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。
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
1.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
2.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;
3.审议通过联盟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4.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
1.向理事会报告工作,执行理事会决议;
2.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、制度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。
3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;
4.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5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6.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;
7.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
1.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;
2.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;
3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4.负责完成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,常务理事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。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。
5.搜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,协调成员单位间的招生、就业工作;
6.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,代表联盟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。
第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责
1.主持召开联盟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2.向联盟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。
3.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
4.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。
5.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,以及代表联盟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。
6.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求汇报工作。
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,完成联盟内的各项任务。受理事长委托,常务副理事长可以主持联盟工作。
第十二条 理事的职责
1.确定理事单位工作方针、任务。
2.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。
4.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,联盟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,如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就业指导委员会等,由常务理事指定或由联盟单位申请,经理事大会审核批准,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。
第十四条 联盟可设立名誉理事长1名,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。
第四章 联盟成员
第十五条 联盟组成:联盟由法人单位组建而成。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属于相关行业的职业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,与发起单位有共同发展职业教育意愿,认同本章程各项条款,均可加入联盟,成员单位由联盟理事会审批认定,方可成为成员单位(理事单位),获得联盟成员证书和牌匾。
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
(一)相关企业的权利
1.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、研究、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;
2.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,优先培训本企业的员工;
3.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,对联盟中院校成员单位的人才培养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,有权向常务理事会、理事大会提出议案,并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4.优先选用联盟内相关教育成员单位的毕业生或实习生;
5.经理事长同意,可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;
6.拥有申办本联盟年会的权利;
7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二)相关院校的权利
1.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、研究、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;
2.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;优先使用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、实训基地;
3.可以组织教师到联盟内各企业、院校进行业务学习、实践技能培训,参与相关院校的教研活动,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、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院校指导教学工作;
4.根据本单位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,有权向常务理事会、理事大会提出议案;
5.经理事长同意,可以联盟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;
6.拥有申办本联盟年会的权利;
7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(三)相关行业的权利
1.享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讨论、研究、决策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力;
2.优先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,参与相关企业、院校的教研活动,发挥联盟信息交流平台优势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;
3.获得联盟企业、院校的支持,形成良性互动机制;
4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
(一)相关企业的义务
1.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理事会议决议,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2.根据达成的有关协议,为联盟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场所,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,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;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院校进行课堂教学、指导技能培训、传授企业文化;
3.为联盟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,帮助联盟筹集资金,维护和提升联盟形象;
4.积极向联盟提供有关市场人才需求、企业管理、企业文化等信息,义务开展咨询服务。
(二)相关院校的义务
1.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理事会议决议,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;
2.积极协助联盟开展招生、培养、实习、就业、交流等各项活动;
3.主动提供办学和人才培养的信息,宣传联盟成员招生、培养和就业的优势,维护和提升联盟形象;
4.向联盟内的企业提供院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,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。
(三)相关行业的义务
1.为联盟院校、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、咨询分析等,为有效决策提供依据;
2.为联盟企业、院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,为联盟院校提供就业信息;
3.为企业、院校牵线搭桥,促进校企合作。
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,责令其退出联盟或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
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
1.政府资助;
2.社会团体、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;
3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;
4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
1.联盟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。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在成员中分配;
2.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、主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、监督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二十一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,由理事大会表决审议。
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。在理事长发布之日实施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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